滅火器是各企事業單位常見的安全設施,又被列入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,因其基本安全要求涉及特種設備法律、法規、標準,又有消防管理要求,加之有關法律、法規、標準不斷更新,因而導致很多的管理人員感到困惑,為此,筆者對滅火器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關注點進行了專門的搜集與整理,供企業及監管人員借鑒、參考、收存。
問
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角度,符合《氣瓶安全技術規程》(TSG 23-2021)條件的消防滅火用氣瓶,其設計、制造有何要求?
答
符合《氣瓶安全技術規程》(TSG 23-2021)條件的消防滅火用氣瓶,按照TSG 23-2021第1.2條要求,“消防滅火用氣瓶,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、材料、設計、制造的有關規定。”
問
消防滅火氣瓶是否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?
答
依據《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》(TSG 08-2017)第3.3條,消防滅火用氣瓶不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。
問
消防滅火器用氣瓶的具體范圍如何界定?
答
參照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眾留言區的回復”,《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中的消防滅火器用氣瓶指的是按照GB/T 5099或GB/T 5100標準生產的消防滅火器用無縫氣瓶或消防滅火器用焊接氣瓶。
問
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角度,對于消防滅火器用氣瓶的使用管理,如定期檢驗等有何要求?
答
參照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眾留言區的回復”,屬于消防滅火器用氣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門的要求執行。若不屬于消防滅火器用氣瓶,定期檢驗按照《氣瓶安全技術規程》(TSG 23-2021)第九章的規定執行。
問
消防滅火用氣瓶充裝是否需要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?
答
參照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眾留言區的回復”,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角度,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中未對消防滅火器用氣瓶充裝提出許可要求。
問
滅火器的出廠要求是什么?
答
依據《質檢總局 公安部 國家認監委關于部分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》(2014年第12號)規定,對部分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,自2015年 9月 1日起,凡列入本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,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,不得出廠、銷售、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。
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部分消防產品目錄包括:手提式滅火器、推車式滅火器、簡易式滅火器,以及滅火劑、泡沫滅火設備產品、氣體滅火設備產品、干粉滅火設備產品等。
問
企業對其所使用的滅火器的檢查要求是什么?
答
按照《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》(GB 50444-2008)第5.2條的規定,對滅火器的檢查要求如下。
(1)滅火器的配置、外觀等應按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。檢查內容和要求分置檢查和外觀檢查兩個方面,在附錄中作出了具體規定。
(2)堆場、罐區、石油化工裝置區、加油站、鍋爐房、地下室等場所配置的滅火器,應按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。檢查內容和要求分置檢查和外觀檢查兩個方面,在附錄中作出了具體規定。
(3)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,缺少零部件,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,應及時處置。
(4)滅火器的檢查記錄應予保留。
問
對滅火器維修合格證的內容有何要求?
答
按《滅火器維修》(GA 95-2015)的規定,每具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應加貼維修合格證。維修合格證的內容應包括∶
(1)維修編號;
(2)總質量;
(3)項目負責人簽署;
(4)維修日期;
(5)維修機構名稱、地址和聯系電話等。
問
滅火器是否有維修期限?
答
按照《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》(GB 50444-2008)第5.3.2條的規定,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下表的規定。
滅火器的維修期限
問
滅火器是否有報廢期限?
答
按《滅火器維修》(GA 95-2015)第7.1條的要求,滅火器自出廠日期算起,達到以下年限的,應報廢:
(1)水基型滅火器——6年;
(2)干粉滅火器——10年;
(3)潔凈氣體滅火器——10年;
(4)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——12年。
問
背負式正壓呼吸器氣瓶,是否需要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?
答
參照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官網公眾留言區的回復”(留言日期:2020-04-30),呼吸器用氣瓶不需辦理使用登記。
問
氣瓶和壓力容器是什么關系?
答
依據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號)及附件內容,特種設備的壓力容器種類中,包括固定式壓力容器、移動式壓力容器、氣瓶、氧艙四個類別,從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角度,分別制定了各自的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。在日常工作中,大家通常所說的壓力容器指固定式壓力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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